3.关于朊蛋白
由于目前尚无朊蛋白(如疯牛病因子)的指示病毒/因子,而且对去除朊蛋白的工艺还很难验证,因此对牛、羊源性材料制品的安全性还主要是对源头进行控制。基于目前对朊蛋白灭活工艺验证的认知程度,对于牛、羊源性医疗器械,可以接受按照本节第1、2条规定的原则所进行的病毒灭活有效性验证资料。随着对朊蛋白研究水平的不断提高,相应的要求也将随时调整。
四、其他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对于由无脊椎动物的组织及其衍生物或天然获取的物质(如壳聚糖、蚕丝、蜂蜡等)制成的医疗器械,也应参照此指导原则。对于一些可能不直接适用的条款,申报者/制造商应进行相应说明,阐述不适用的理由。
(二)利用具有药品注册证的动物源性药品作为医疗器械的原料投入生产的,可提供药品生产企业的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如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注册证、GMP证书等),若能证明已经达到了以上提到的对动物源性医疗器械的要求,则可不提交相应的资料。
(三)对于某些组成成分中不含动物组织或其衍生物,但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或接触了本指导原则所包括的动物源性材料的医疗器械(如在采用微生物发酵法制备透明质酸钠的过程中使用了含动物源成分的培养基),原则上也应提交相应的风险分析和控制措施(若附有国外官方具体的证明性文件,应提交原件或公证件),以及相关的验证数据或资料,并提供所使用的原料可用于生产医疗器械的证明资料。
(四)对于通常情况下不用于医疗器械方面的动物种类应提供该物种适合用于人体使用的相关研究资料。
(五)对于ISO
22442-1:2007附录C中提到的动物油脂衍生物、兽炭和氨基酸,若证明其处理过程符合ISO 22442-1:2007 附录C,则可不提交其处理过程的病毒灭活有效性验证试验资料,但其他部分资料仍应符合相关法规和本指导原则的要求。
五、名词解释
动物:任何脊椎或无脊椎动物[包括两栖动物、节肢动物(如甲壳纲动物)、鸟、珊瑚、鱼、爬行动物、软体动物和哺乳动物],不包括人(智人)。
无生命的:无新陈代谢或者繁殖功能的。
衍生物:通过制造工艺从动物材料中获得的物质。例如:透明质酸、胶原、明胶、单克隆抗体、壳聚糖、白蛋白。
组织性质:指所取材动物组织的健康状况。
传染性病原体:未被分类的病原体、朊蛋白以及类似的实体,如疯牛病因子、羊痒病因子等。
去除:使病毒和传染性病原体的数量减少的过程。
灭活:降低病毒和/或传染性病原体引起感染或者致病反应的能力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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