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含儿科应用的医用诊断X射线设备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含儿科应用的医用诊断X射线设备中儿科应用的一般要求,注册申请人应依据其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应用于含儿科应用的医用诊断X射线设备的组件或附件可参考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供注册申请人和技术审评人员使用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审评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一、适用范围
(一)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含儿科应用的医用诊断X射线设备的申请,包括《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X射线成像设备。含儿科应用的医用诊断X射线设备是指预期专用于儿科人群或者适用人群包含儿科人群的X射线成像设备(除非设备的设计不允许在体型较小的儿科人群患者使用)。
(二)儿科人群及人群亚组
1.儿科人群
鉴于目前儿科人群规定的复杂性和繁多性,本指导原则采用《儿科学》(第九版 人民卫生出版社)中的标准,可参照标准如下:
新生儿期:自胎儿娩出脐带结扎时开始至 28 天之前
婴儿期:出生至1周岁
幼儿期:1周岁至3周岁
学龄前期:3周岁至6-7岁
学龄期:6-7岁至青春期前
青春期:女孩11-12岁至17-18岁
男孩13-14岁至18-20岁
2.人群亚组
儿科医疗器械产品的适用年龄亚组分层目前亦并没有统一的规定,在优化含儿科应用的医用诊断X射线设备检查的图像质量和辐射剂量时,儿科人群体型(即身高、体重、身体部位厚度)往往比年龄更重要,故考虑年龄因素的同时,建议同时考虑该适用人群的生长发育的身体因素(如:身高、体重及身体部位厚度等)。
本导则建议依据儿科影像检查诊断参考水平来划分儿科人群及人群亚组,目前本指导原则采用以下方式分组,但并不局限于以下分组方式,注册申请人可以根据产品的实际情况提出适用的人群亚组分类方法:
体部检查分组:新生儿/出生~1个月[<5千克],1月~<4岁[5~<15千克;卧位长度约100厘米]、4~<10岁[15~<30 千克;站立高度约113厘米]、10~<14岁 [30~<50 千克;站立高度约156厘米]及14~<18岁[50~<80千克;站立高度约170厘米]。
头部检查分组:儿科人群头部生长速度不同于身体,头部成像宜以年龄分组,例如头部检查分组:0~<3月、3月~<1岁、1岁~<6岁和≥6岁。
应特别注意的是对于适用于儿科人群的医用诊断X射线设备,考虑儿科人群的生长发育的身体因素与年龄因素同等重要,且更多时候儿科人群体型往往是一个比年龄更重要的因素,故考虑年龄因素的同时,建议同时考虑该适用人群的生长发育的身体因素。
二、注册审查要点
(一)监管信息
按照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2021年第121号)中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及说明中1.监管信息的内容提供相关资料。由于医用诊断X射线设备为一大类器械,无法逐一具体描述,如产品名称、分类代码、注册单元划分等,但上述均应符合《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和《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等相关文件的要求。
(二)非临床资料
1.产品风险管理资料
产品风险管理资料是对产品的风险管理过程及其评审的结果予以记录所形成的资料。应当提供下列内容,并说明对于每项已判定危害的下列各个过程的可追溯性。
应包括检查与设备有关的可预见风险。由于设备引起的风险可能因特定人群(包括不同的患者尺寸范围内的不同儿科人群及人群亚组)的差异,针对含儿科应用的X射线成像设备的风险评估一般包括与可能使用该设备的所有患者群体相关的附加危险和风险降低措施,如射线剂量,造影剂的使用,多部位扫描剂量累积等。
当设计功能或使用说明是为了减少儿科人群辐射暴露时,应考虑辐射暴露与所需临床任务的图像质量之间的平衡,需提供设备满足图像质量要求的设置和指导,注册申请人有责任提供适当的提示和指导:
(1)应提供儿科摄影的临床协议,临床协议可以是一组软件参数配置,也可以是一组软硬件组合的操作;
(2)在选择儿科摄影的临床协议时,应提示操作者是否移除实体滤线栅;
(3)有实体滤线栅应不用工具即可移除 ,插入和拔除状态应能清晰可见或有明确指示;
(4)宜配置可选附加滤过,至少包括不低于0.1mm铜或3.5mm铝的等效滤过;
(5)若配置可选附加滤过,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以上考量和提示仅为举例,不同产品的具体要求应参考对应产品标准,特殊产品,应做特殊考虑。以上风险(包括剩余风险)可在说明书/标签或用户界面以提示或指导的方式实现。
2.含儿科应用的医用诊断X射线设备评价一般原则
一般通常采用和评价其他应用X射线成像医疗器械相同的方式和途径来评价含儿科应用的医用诊断X射线设备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在X射线影像成像检查过程中,儿科人群的辐射敏感性、受到电离辐射危害的风险较成人更高。因此,儿科人群影像检查过程中需要采取特定防护措施保护其安全。遵从防护最优化的原则,在保证获得足够的影像信息情况下以降低儿科人群不必要的辐射暴露。考虑到含儿科应用的医用诊断X射线设备的特殊性,基于受益风险评价的原则,一般需要特别考虑的事项包括(若适用),但不限于:
(1)自动曝光控制或自动亮度控制;
(2)明确规定预期的部位及尺寸范围(身高、体重、身体部位厚度等);
(3)严格有效的照射野/准直控制;
(4)辐射照射剂量和图像质量的平衡,含儿科应用的医用诊断X射线设备还要考虑尽量在减少儿科人群辐射剂量的同时,还应确保产生的图像质量能够满足临床需要;
(5)特殊设计控制,如:软件选择功能,儿科人群友好设计(如:特殊人因设计)等。
(6)具备能调节有用线束照射野并带光野指示的装置;
(7)显示和记录儿科人群剂量信息或剂量指数以及其他信息;
(8)X射线成像设备宜配备供不同检查类型、不同儿科人群年龄使用的固定体位的辅助装置。
(9)其他的X射线剂量和辐射的控制;
3.非临床研究
含儿科应用的医用诊断X射线设备的种类繁多,注册申请人应根据器械的类型、声称适用的目标人群及预期用途开展相应的非临床研究。对于含儿科应用的医用诊断X射线设备产品,其宣称的性能,应提供降低儿科人群辐射剂量所采取措施的研究资料。注册申请人在说明该含儿科应用的医用诊断X射线设备常规应用下,还应包含为降低儿科使用风险而增加的特定设计功能。设备说明中应描述为允许对体型较小和儿科患者进行成像而特别纳入的功能,以及宜在说明书或标签部分及其他相关部分对这些功能进行说明,一般可考虑包括以下方面:
(1)对于含儿科应用的医用诊断X射线成像设备,应提供为降低儿科人群或新生儿辐射剂量所采取措施的研究资料;
(2)明确说明产品是否适用于儿科人群检查,以及适用的年龄段,体型等相关信息;
(3)详细说明与儿科人群检查相关的设计或功能;
(4)详细说明风险评估过程,应包含更多儿科人群应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危险以及对应的缓解措施;
(5)若有儿科专用协议,儿科专用的协议宜考虑:检查名称和目的、检查部位、技术参数、控制功能和设置,以列表形式描述不同协议的名称,预期的检查目的,适用的部位,适用的年龄段/体型,以及典型的剂量信息。应提供对应的儿科人群检查剂量参考值的制定依据;
(6)显示和记录患者剂量或剂量指数以及记录其他患者信息的能力,例如:年龄、身高、体重和患者身体部位厚度(手动输入或自动计算)/注册申请人自定;
(7)儿科专用功能设计,如:儿科使用的软件选择界面;
(8)满足临床工作需要的图像采集和显示;
(9)专门儿科放射的操作说明;
(10)针对儿科人群检查场景,测试和评估设备的图像质量和辐射剂量,内容至少包括:
图像质量和剂量评估总结,包括对测试所使用的模体的描述,以及该模体适用于儿科人群检查评估的原因说明。用于图像质量和剂量评估的协议和系统参数,例如管电压、管电流,是否使用剂量调制功能、迭代降噪功能等。用于进行量化评估的设备的型号、准确性及可靠性。如果测试方法已经在其他文献中描述过,则需提供相应的参考文献;
(11)为技师、放射科医生和临床医生提供儿科人群检查相关的指导和培训材料,包括儿科人群检查的设备操作方法,降剂量功能的配置和使用方法,并提供便捷的咨询渠道,以协助用户制定、使用和优化儿科人群检查协议;
(12)在检验中,如果产品声称适用于儿科人群,还应包括儿科人群的推荐曝光(典型曝光条件)条件。
如使用厂家自己规定的特定体模进行测试,应注意体模应覆盖声称的适用人群(如儿科人群),明确体模信息,如技术规格、体模图示、测试方法说明等。
4.产品技术要求
注册申请人编写的产品技术要求,性能指标的确定,应参考相应产品的国家标准及医药行业标准的现行版本。产品技术要求中对应的测试方法优先参考相关国家标准和医药行业标准。
软件部分要求,参照《医疗器械软件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和《医疗器械网络安全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等中相关内容。
(三)临床评价资料
含儿科应用的医用诊断X射线设备的临床评价需按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及《关于公布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等5项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中的要求进行。若产品列入《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免于进行临床评价的,可以免于提交临床评价资料。对于产品未列入《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的应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注册申请人可以根据产品特征、临床风险、已有临床数据等情形,通过开展临床试验,或者通过对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文献资料、临床数据进行分析评价,证明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
(四)说明书和标签
说明书和标签的内容应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及相关指导原则、标准和其他相关要求。应特别注意:
1.产品描述
大部分医用诊断X射线设备和其组件有不同的型号、尺寸、形状和材料,以及不同的操作模式和用户界面的复杂程度。若设备适用人群涵盖儿科人群,其描述应包括专门为儿科人群使用而设计的硬件和软件功能的描述。当有不同的选项可供购买时,建议描述推荐用于儿科人群的各种选项,并且在可行的情况下以年龄、体重或其他适当标准以表格形式呈现这些选项。
2.产品结构
应明确产品的结构及组成、配件,明确产品及各组、配件功能;明确产品的性能指标及参数,明确外形尺寸及安装尺寸等。
3.适用范围和禁忌证
建议明确适用人群(成人和/或儿科人群),在说明书中明确产品所提供的预期使用目的。
禁忌证(如有):应当明确说明该设备不适宜应用的某些疾病、情况或特定的人群。
注意事项:建议明确。
儿科人群亚组范围:
应该在说明书中明确产品适用的儿科人群亚组,可以是广泛人群范围(例如,所有年龄的儿科人群)或受限人群范围(例如,6个月-9个月的婴儿)。通过风险分析,如果设备开发时测试对象未覆盖所有儿科人群,应包含一个“不建议使用于小于某体型大小的儿科群体”之类的警告声明,并在设备上粘贴警告标签,该体型主要以注册申请人前期研究所未覆盖的儿科人群的身高、体重、年龄等参数来简要说明。
4.放射剂量说明
应在说明书中阐述儿科人群的放射剂量减少措施。应清楚解释所有用户可配置的成像参数,包括它们对患者剂量的影响,应建议在异常情况下(如:活动困难患者或肥胖患者)提供最佳图像质量/最低剂量的某些参数组合,且说明要明确。并说明不同参数如何影响剂量和图像质量,特别是对于儿科人群。
5.X射线防护
本部分一般在说明书中以“危险”、“警告”和“注意”的形式出现,例如:X射线医疗器械总滤过的实现、滤过性能的指示、X射线束自动调整的说明、自动调整措施的检查、正常使用中可实现的X射线野的获得、光野尺寸的检查、正常使用时焦点到影像接收器的距离、最大衰减当量的说明等。
应提供针对儿科人群电离辐射防护的说明,包括电离辐射对人体的影响,减少儿科人群和操作者吸收剂量的措施和系统所采取的减少辐射剂量/剂量率的措施。对于一些X射线敏感组织和器官,应明确对敏感组织和器官的防护措施和建议。
6.禁忌证、警示以及提示,包括但不限于
应对使用方法、禁忌证、防范措施、警告等临床使用信息进行确认。若产品预期用于儿科人群,应根据临床需求,适当调整曝光参数,降低辐射剂量。应提醒用户对于儿科人群使用该器械相关特定风险,增加给出针对儿科人群的推荐曝光条件的对应的剂量值,并提供降低儿科人群辐射剂量所需采取的措施。
如果该产品预期不用于儿科人群,标签应当包含不能用于儿科人群的警告说明,以及在产品本身贴上明显的物理标签。
禁忌、警告和注意事项应该强调在风险评估过程中确定的特定于儿科使用的风险。若警告和禁忌仅适用于部分儿科人群亚组,而非所有儿科人群,则应明确特定的适用亚人群。
7.风险防范措施(如有)
为尽量减少儿科人群过度暴露于辐射环境的风险,作为设备设计的一部分,说明中应包括儿科人群在使用设备时引起的特定风险和缓解措施。
三、参考文献
[1]《儿科群体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6年第48号)[Z].
[2]《儿科医疗器械上市前评估 行业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员工指南》(FDA 2014年03月24日发布)[Z].
[3]《X 射线成像设备上市前的儿科信息指南》(FDA 2017年11月28日发布)[Z].
[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