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和规范注册申请人对新生儿蓝光治疗仪产品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审评注册申报资料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系对新生儿蓝光治疗仪产品的一般要求,注册申请人应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对注册申报材料的内容进行充实细化,还应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确定其中的具体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详细阐述其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
本指导原则是供注册申请人和技术审评人员使用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当前认知水平下制订的,随着相关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进行适时的调整和更新。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新生儿蓝光治疗设备,该设备针对未结合胆红素增高为主的新生儿高胆红素血症,利用主要波段为蓝光的可见光对新生儿体表进行照射。本设备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分类编码为09物理治疗器械-03光治疗设备-06 蓝光治疗设备,管理类别为第二类。
带有新生儿蓝光治疗功能的婴儿培养箱、婴儿辐射保暖台等产品也可以参考本指导原则。
二、审查要点
(一)监管信息
1.产品名称的要求
依据《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及产品特点进行命名,例如:新生儿蓝光治疗仪、接触式新生儿蓝光治疗仪,新生儿黄疸治疗仪。
2.分类编码
根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分类编码为09 -03-06,管理类别为第二类。
3. 注册单元划分的原则和实例
注册单元按照《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的要求“医疗器械注册或者备案单元原则上以产品的技术原理、结构组成、性能指标和适用范围为划分依据”进行划分,并建议结合以下方面进行考虑。
(1)光源类型
光源类型不同,划分为不同注册单元。例如:卤素灯和LED。
(2)作用方式
作用方式不同,考虑划分为不同注册单元。例如:非接触式和接触式。
(二)综述资料
1.产品的结构和组成
一般由主机、光源系统组成。
(1)主机
设备的主体,通常含有电源装置、控制装置、检测装置(如有)、提示/报警装置(如有)。根据主机结构的不同,设备可以分为立式和台式等不同种类。
电源装置:用于为主机和光源系统提供设备运行所必需的电能。
控制装置:用于控制光源的开关,还可以调节光能量的输出强度、治疗时间等。
检测装置(如有):主要是各种传感器。如温度传感器(负责对光源温度的检测)、电流取样电阻(负责对光源工作电流的检测)等。
提示/报警装置(如有):主要包括声音和信息提示/报警,目的是引起用户的注意,提醒用户处理相关提示/报警内容。
(2)光源系统
发光光源,光能的来源。目前光源主要有LED、卤素灯和荧光灯等几种类型。申请人应说明光源类型,并提供输出光谱图。根据光源作用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接触式和非接触式两种类型。接触式新生儿蓝光治疗仪还包括导光装置,一般由光导纤维及包裹着光导纤维的垫子(可合称为光纤垫)组成,使用时垫子外部通常会包裹一次性使用的垫套。
2.产品工作原理/作用机理
(1)工作原理
新生儿蓝光治疗仪通过发光装置将电能转化为主要波段为蓝光的受控光能,对新生儿进行皮肤照射(须避开特定部位),用于治疗新生儿高未结合胆红素血症。申请人应结合产品的实际情况详述产品的工作原理。
(2)作用机理胆红素能吸收特定波长的光线。光照疗法通过转变未结合胆红素产生异构体,使未结合胆红素从脂溶性转变为水溶性,不经过肝的结合,经胆汁或尿排出体外。申请人应详述产品作用机理。
3.产品的适用范围/预期用途、禁忌证
(1)适用范围
供医疗机构用于新生儿高未结合胆红素血症的治疗。申请人应结合产品特点明确产品的适用范围。
(2)禁忌证
申请人应明确产品的禁忌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正在使用喹诺酮类药物。
2)正在服用光敏药物。
3)先天性红细胞生成性卟啉症或卟啉症家族史。
4)血清结合胆红素超过68.4umol/L,或有肝功能损害者,因可致青铜症,不宜进行光疗。
5)严重出血倾向尤其肺出血患儿,光疗可加重出血,应先给予纠正。
4.产品的不良事件历史记录
通过查询国家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信息系统,查到新生儿蓝光治疗仪近五年相关的不良事件报告主要为设备故障,包括开关电源故障、部件损坏、部件连接松动、显示故障等。其中2019年有1例严重伤害不良事件的报告:
患儿在箱式蓝光治疗仪内接受光疗过程中,突然哭闹不安,经测发现箱内温升过高,后果是造成患儿体温升高,背部发红。原因分析与设备超寿命期使用、元器件老化有关,医院最后进行了报废处理。
申请人应关注并收集同类产品以及申报产品注册周期内的不良事件历史记录,可通过各国监管机构发布的不良事件资料库中查询相应不良事件数据。可以产品名称为方向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查询,通过在已选择的数据库的检索页面输入预期要进行查询的医疗器械产品名称,通过限制检索时间进行相关产品不良事件信息收集。
(三)非临床资料
1.产品风险管理资料
新生儿蓝光治疗仪的风险管理报告应符合《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YY/T 0316)的有关要求,审查要点包括:
(1)与产品有关的安全性特征判定可参考《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YY/T 0316)的附录C。
(2)危害、可预见的事件序列和危害处境判断可参考《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YY/T 0316)附录E、I。
(3)风险控制的方案与实施、综合剩余风险的可接受性评价及生产和生产后监视相关方法可参考《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YY/T 0316)附录F、G、J。
2.产品技术要求应包括的主要性能指标
不同的新生儿蓝光治疗仪产品其参数根据设计要求会有所区别。本指导原则列出此类产品可能涉及的重要性能参数,注册申请人可根据自身产品的技术特点制定性能指标的具体要求。若产品具有其他部件或功能,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要求。
(1)波长
治疗光源的光谱范围;治疗光源的中心波长及误差。
(2)总辐照度
明确总辐照度最大值及偏差。应符合标准的要求。
(3)总辐照度均匀度
应给出总辐照度最小值与最大值的比率。应符合标准的要求。
(4)有效辐照区域
应给出在规定照射距离处的有效辐照区域的尺寸及误差。
(5)平均光谱辐照度
可根据产品性能研究给出平均光谱辐照度指标并规定检验方法。
(6)工作噪声
明确治疗仪正常工作噪声。应符合标准的要求。
(7)定时误差(如适用)
治疗仪如配备可调定时器,当达到预定工作时间后,治疗仪应立即停止工作,定时器准确度应符合注册申请人的规定。
(8)指示功能
带指示功能的治疗仪,指示功能应符合注册申请人的规定。
(9)对接触式新生儿蓝光治疗仪,位于患者背部的光垫,应符合《医用电气设备第2部分:婴儿光治疗设备安全专用要求》(YY 0669)中进液防护程度的要求。
(10)外观和结构
治疗仪外观应整洁,色泽均匀,无伤痕、划痕、裂纹等缺陷,面板上的文字和标志应清晰可见。治疗仪紧固件应安装牢固,无松动;调节机构定位可靠。
(11)其他功能或特点(如有)
若产品具有其他功能,应给出。如提示功能、报警功能、辐照度校准功能等。
若产品具有特殊设计,也应考虑制定相应指标。如相对封闭的箱式新生儿蓝光治疗仪的通风要求、温度监测要求等。
(12)安全要求
仪器的电气安全应符合:
《医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安全通用要求》(GB 9706.1)
《医用电气设备第2部分:婴儿光治疗设备安全专用要求》(YY 0669)
《医用电气设备第1-2部分:安全通用要求并列标准:电磁兼容要求和试验》(YY 0505)
若具有报警装置,还应符合《医用电气设备第1-8部分:安全通用要求并列标准:通用要求,医用电气设备和医用电气系统中报警系统的测试和指南》(YY0709)的规定。
(13)环境试验
建议按《医用电器环境要求及试验方法》(GB/T 14710)的规定进行。
3.同一注册单元内检验典型性产品确定原则和实例
(1)典型产品应是同一注册单元内能够代表本单元内其他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产品。
(2)建议考虑功能最齐全、结构最复杂、风险最高的产品。
(3)注册单元内各种产品的主要结构及组成、性能指标不能被某一产品全部涵盖时,则应选择涵盖结构及组成、性能指标最多的产品作为典型产品,同时还应考虑其他产品中未被典型产品所涵盖的性能指标,并应对差异部分及由差异部分引起的其他安全性和有效性变化的部分进行差异检验。
例如,选择配置多种光纤垫的设备作为典型产品。如果某设备含有多种辐照度模式,则选择其作为典型产品。
4.研究资料
(1)产品性能研究
应当提供产品性能研究资料以及产品技术要求的研究和编制说明,包括功能性、安全性指标以及与质量控制相关的其他指标的确定依据,所采用的标准或方法、采用的原因及理论基础。
应提供平均光谱辐照度指标的研究资料,应详细阐述选择的测量波段及理由、测量布局及方法、平均光谱辐照度的确定依据。根据中华医学会儿科分会新生儿学组在2014年发表的《新生儿高胆红素血症诊断和治疗专家共识》,起主要治疗作用的蓝光波段(一般为425nm~475nm)的平均光谱辐照度至少应满足临床标准光疗8μW/(cm2?nm)的要求。可通过以下方法之一测量给出:
一是测量有效辐照区域内该波段平均光谱辐照度的分布,给出平均值及偏差。测量网格可参照婴儿光疗设备行业标准。
二是测量有效辐照区域内该波段平均光谱辐照度的分布,给出最小值。测量网格可参照婴儿光疗设备行业标准。
如企业还需给出其他波段的平均光谱辐照度,也可参照以上方法给出。
对作用方式为接触式的产品,还应提供长时间使用时表面温度的安全性评价和方法,以及表面的防水测试和评价方法。
(2)生物相容性评价研究
应对产品中与患者及使用者直接或间接接触的材料(例如接触式新生儿蓝光治疗仪的光垫或垫套)的生物相容性进行评价。生物相容性评价根据《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GB/T 16886.1)进行。生物学评价过程中应当注重运用已有信息(包括材料、文献资料、体外和体内试验数据、临床经验)。当需要进行生物学试验时,应当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的、并具有相应生物学试验资质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进行。
生物相容性评价研究资料应当包括:
生物相容性评价的依据和方法。
产品所用材料的描述及与人体接触的性质。
实施或豁免生物学试验的理由和论证。
对于现有数据或试验结果的评价。
(3)灭菌/消毒工艺研究 (如适用)
终端用户灭菌/消毒:应当明确推荐的消毒工艺(方法和参数)以及所推荐消毒方法确定的依据。
(4)产品有效期和包装研究
有效期的确定:应当提供产品有效期的验证报告。针对需要清洗消毒的部件,应考虑清洗消毒对使用期限的影响。应符合《有源医疗器械使用期限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的相关要求。应当提供光源等有限次使用部件(如适用)的使用次数验证资料。建议将总辐照度衰减25%作为光源使用寿命的截止条件。
包装及包装完整性:在宣称的有效期内以及运输储存条件下,保持包装完整性的依据。
(5)软件研究(如适用)
软件安全级别应为至少为B级,应按照《医疗器械软件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和《医疗器械网络安全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如适用)的相关要求提交产品软件研究资料。
(6)其他研究(如适用)
产品具有新技术特性时,应提交相关研究资料。如相对封闭的箱式新生儿蓝光治疗仪,箱内通风、温升、声音传导等方面的研究资料。
5.其他资料
按《列入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产品对比说明技术指导原则》提交相关资料。
(四)临床评价资料
该产品列入《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申请人无需提交临床评价资料。
(五)产品说明书和标签要求
1.产品说明书和标签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和《医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安全通用要求》(GB 9706.1)、《医用电气设备第1-2 部分:安全通用要求并列标准:电磁兼容要求和试验》(YY 0505)、《医用电气设备第2部分:婴儿光治疗设备安全专用要求》(YY 0669)中关于说明书和标签的相关要求。
2.申请人还应明确其他注意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问题:
(1)在医生的指导下使用。遵医嘱使用。
(2)光疗时采用的光波波长易对视网膜黄斑造成伤害,且长时间强光疗可能增加男婴外生殖器鳞癌的风险,因此光疗时应用遮光眼罩遮住双眼,对于男婴,用尿布遮盖会阴部,尽量暴露其他部位的皮肤。
(3)光疗过程中不显性失水增加,应注意补充液体,保证足够的尿量排出。
(4)监测患儿体温,避免体温过高。
(5)光疗时可出现腹泻、皮疹等不良反应,依据其程度决定是否暂停光疗。轻者暂停光疗后可自行缓解。
(6)光疗过程中密切监测胆红素水平的变化,一般6~12 h监测一次。对于溶血症或TSB接近换血水平的患儿需在光疗开始后4~6 h内监测。当光疗结束后12~18 h应监测TSB水平,以防反跳。
(7)采用高剂量光疗时,应特别注意对患儿的监测。
(8)避免过度治疗。
(六)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1.应当明确产品生产工艺过程
工艺过程可采用流程图的形式,并说明其每道工序的操作说明及接收和放行标准,同时对过程控制要点进行详细说明。
2.生产场地
应详细说明产品生产场地地址、生产工艺布局、生产环境要求及周边情况。有多个研制、生产场地,应当概述每个研制、生产场地的实际情况。
三、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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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YY 0505,《医用电气设备第1-2 部分:安全通用要求并列标准:电磁兼容要求和试验》[S].
[27]YY 0669,《医用电气设备第2部分:婴儿光治疗设备安全专用要求》[S].
[28]YY 0709,《医用电气设备第1-8部分:安全通用要求并列标准:通用要求,医用电气设备和医用电气系统中报警系统的测试和指南》[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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